我的劳动合同是否无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08:36:18
我06年7月份到单位,三个月试用期工资1600,现在2200,刚2008年1月24号签订合同。
跟单位签的合同只有一份,也就是说我只签了一个名字,一般是有一式3份的,所以我觉得比较奇怪,但是经理说没关系的。不知道这样合不合法。
第二点,现在新劳动法规定必须要交社会保险,但是我们公司没交,只是在附加条款里面说把社会保险的钱也给我了,就是加到2200里面了,这样折合起来我实际工资只有1500只是安照他们的说法,把社保的钱给我了,就变成2200了。合同附加条款也是这么写的:社会保险要交的钱已经包涵到工资里。
我不知道这样的合同合不合法。
问题补充:按照劳动法规定是必须要一式三份的吗?我刚签的合同是一年的也就是到09年一月为止,按照他们的说法而我前半年的工作就相当于没有工作一样,还有我签的时候只有我们单位一个章盖着的劳动合同,而且这个合同没有编号(一般劳动合同每份都有正式编号的)我签的合同没有第三方见证的盖章。有点怀疑是造假的合同..

所以我问下大侠们,这个合同是不是无效,或者说如果我要解除这个合同,是不是要支付一些合同规定的后果,因为我们有些技术性质的东西,如果我提前一个月递交辞职申请,会不会要我支付什么培训费用啊什么的,或者他们解雇我的话,是不是可以说这个合同本身是非法的,所以我和他们不存在雇佣关系?

合同法就要适用新的了,你等一下,然后看看新的规定,就是份额同不合法但是你们双方和解还是可以的啊,只要大家都愿意就OK,现在你就协商改一下得了,没必要闹得那么浆啊

基本看来,这是一份违法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应该一式三份:单位-劳动者-劳动行政部门各一份.
二,社会保险是必须缴纳的.并且社会保险应向当地专门的社会保险机构缴纳而不是个人.个人应交部分也由单位代扣后直接缴到社会保险机构.因此根据你的描述,你所在单位应该没有缴纳社会保险.根据法律规定,你可以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补偿和赔偿.
三,三个月的试用期只存在于期限为三年以上的劳动合同.
且试用期的工资不低于正式合同期工资的80%及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 劳动合同法第16条第2款是这样规定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所以,不给你一份是不对的.

2. 社保应该缴入个人的社保帐户,放进工资的说法是一种欺骗性的说法,没有合法的依据.

3. 编号和见证不是必要的,没有也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4. 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