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9 02:15:08
5月1日上午9点左右,我舅舅骑着一辆女士摩托车载着我表嫂还有我小侄女(即我舅舅儿子的老婆和女儿)途径我们县城一条交通主干道的时候,被一辆现代面包车从后面撞过来,我舅舅当场死亡,我表

嫂被送往市人民医院急救,现在神智还时有模糊,我小侄女情况稍好,现在已经可以正常说话,算是不幸中的大幸,死者已矣,现在的关键就是妥善处理后续事宜,由于我们家没有专读法律的,对这些

也不太懂,所以想把相关情况在这里说下,请了解这方面的大大可以帮我们分析下情况,万分感谢!!

当时情况主要有如下:

1,我舅舅是我们县城一个邻近城区的乡电管站的书记,那天骑车出去是去工作的,我表嫂当时要回娘家要去车站坐车,因为顺路,所以我舅舅才带着她跟我小侄女一起去。事发当天我舅舅没有带安全帽

,他的驾照也因为才买的新摩托车,还没有来得及办理,但是我表哥好像给他交过驾照办理的钱(手里有发票的)。可是不知道为什么交警的网站上找不到我舅舅办理驾照的纪录。

2,事发当时,我舅舅的车是在路边花坛边骑着的(我们县城主干道两旁都载有一块一块长方形的花坛,以美化环境),速度很慢,大概只有30多时速,是挨着边走的,那辆现代的面包车是从后面追上来

撞上我舅舅的车子的。我舅舅被撞后,人直接飞了出去,被撞地点离他人最后所在的地方有差不多18米远(这是今天去交警鉴定情况时,警察跟我们说的),当场就死了。

3,据当时目击者称,事发时,那辆面包车的车主正在打电话,撞上了人还不知道,反应过来的时候,不仅没有刹车,还踩了一脚油门(据后来分析,可能是初学不久,事发突然,踏错了脚)。面包车是

4月22号买的新车,后来有人跟我们说,那开车的人车刚买来的时候,就已经出过一次事故,撞晕过几个人。车主有驾照,是04年拿的。车辆只投了强制保险(好像是这个叫法吧?)

4,交警跟我们说,现在后续处理(即索要赔偿)对我们不利的情况有如下几种:其一,我们这里规定摩托车只能载两个以下的人,但当天我舅舅加上我小侄女总共载了3个人;其二,我舅舅在交警的系

统上没有查询到有驾照的纪录
;其三,我舅舅当天没有戴头盔。

如果当事人对某一起交通事故负有责任,则必定因其由行为引起,没有实施行为的当事人不负事故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确定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程度的技术认定,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实事求是地表述当事人行为在事故中所起作用的程度,不须考虑法律责任问题。
  直接原因原则
  行为人的行为是实实在在地足以引起交通事故及损害后果发生的因素, 它就构成事实上原因, 即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作为技术认定,应载明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交通事故认定只是证据之一,在认定交通事故责任时,应从技术的角度出发,认定直接行为人的责任,而不须考虑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人的事故责任。
  因此你舅舅没有责任!
  2004年5月1日起,《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正式实行,国务院《办法》同时废止。对于交通肇事损害赔偿项目及赔偿标准,以往由《办法》规定,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其他案件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也是参照《办法》计算。但新条例在废止《办法》的同时,并未就相应的损害赔偿项目及标准作出规定,而是在该条例第95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这当然符合立法的合法性和科学性精神,但由于目前国家并未就交通肇事损害赔偿项目和标准制定相应的法律,而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标准只有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因此,人民法院在审理交通肇事损害赔偿案件时,确定赔偿项目及标准只能依据该司法解释。

  一、农村居民与城市居民区分标准

  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应根据审查确定的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情况分别按照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有关标准进行计算。目前大量的农民工进人城镇打工或定居,他们已是城镇居民中的一个特殊群体,部分地区农村居民实际年均收人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镇居民年均收入,如果无视这一客观实际,仅仅因为受害人为农村户籍就一律按农村居民标准进行赔偿,有违公平。因此,在确认赔偿权利人的身份时应以户籍登记主义为原则,以经常居住地为例外。如果户籍在各镇所在地的居委、村及虽未建成但已列人城镇规划区的村,即作为城镇居民。对于赔偿权利人虽为农村居民,但如有证据证实发生交通事故时其工作单位或实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