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劳动者不同意续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09:38:10
单位维持之前的劳动合同条件,但是劳动者的身体已经不能再工作。那么劳动者不同续订是否等同于不同意续订,也即此种情况下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是劳动者自己身体的原因导致其不能再工作,请问有没有详细的法律予以支持?

没有详细的法律条文支持,那么我应该如何说服劳动者呢?

广东胡律师:

补充回答:没有详细的法律条文支持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工作去找单位要求经济补偿的。

如果是劳动者自身的原因而导致不能再工作,不再续签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是单位导致劳动者的职业病,那么不续签单位仍然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六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竟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的身体已经不能再工作是指什么情形,如果是自身的原因,那么只要你不同意续订,单位均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