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这种保全方法有法律依据吗?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0:12:08
前些天,因债务问题,我去法院起诉的同时,申请对债务人的一辆小汽车进行诉讼保全,交纳了押金及相关费用。可几天后法院仅对车管所发个通知,不允许买卖该汽车,但该辆小汽车却仍旧由债务人在正常使用。
请问法院这种保全方式合法吗?如果不合法,我该怎么提出意见,该向哪个部门提出意见?

首先,法院这种保全做法不是很恰当,但是向车管所发个通知,是必需的步骤之一。

其次,由于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目前汽车买卖合同的成就并不需要经变更手续才成立或生效,因此,向车管部门发出通知并没有什么实质意义。

最后,如果你认为不妥,向法院经办人员提出异议,必须事先获得对方车辆确切的信息,然后再要求法院一同保全车子,否则,法院目前案件量太大,他也不可能满街寻找车子保全的吧(如果换位思考一下,你应当也能理解)。如果你已经有了车辆的确切消息而经办法官拒绝办理的,可以向该院的负责人或者当地的效能办投诉。

财产保全,也叫诉讼保全。它是指法院审理案件时,在作出判决前为防止当事人(被告)转移、隐匿、变卖财产,依职权对财产作出的保护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生效后能得到顺利执行。
因此法院这样做是没有问题的

法院这样做没错,诉讼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以后判决的顺利执行,不让当事人转移财产。对车管所发通知,不允许买卖该汽车,就已经达到了财产保全的目的。

这只是简单查封保全,也一部分该给债务人发一个通知最好。

到当地劳动部门咨询,每个地方赔偿标准有一定差别,大胆投诉,群众的眼光是雪亮的!百度一下吧!

只能说做得不完全,但基本上基本上也就这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