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人签了2年的住房租赁合同,刚签了3各月,现在由于个人原因想要收回。与租户谈不妥,可以强制收回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9 09:23:21
刚租给租户3个月,由于是居住用,租户进行了简单装修。合同上只是提到这一点,但未就赔偿事宜作出任何约定。租户说他简装用了2万,有报表。合同上也写了,若承租方违约,赔付租户一个月的租金。我们现在想收回房子,于是协商,能否赔偿其装修费,收回房屋,他不同意,并提出高价。请问我可以强制收回此房屋么??如果打官司的话,法院会否判租户胜诉呢??另外,此租户3个月内未付过水电煤,这次的房款也没有按时交付。
已找他协商过,虽然只是探探口风,但照他的意思,没有4,5万是不肯走的。赔偿我们是同意的,也觉得是应该的。但是那么多是肯定不能接受的。我们与他约定3个月交一次房租,交付房租的日期必须是提前7天的,也就是12日就应该交。但是他现在说,他不到20号是没有钱的。如果就现在这个情况,真打起官司,法院会判我们需要赔偿他所提出的数额么??

这个要看情况的。

通常情况,房东会允许房客进行装修。这样如果是因为房东单方面的原因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话,通常是要赔偿房客的装修损失。通常房客期待按约定的租期来履行合同,他才愿意装修,他付出了装修费,结果却因房东的原因提前被解除合同,那这应该算损失。

但作为房东也不是没有办法的:

1. 通常装修是必须经过房东允许的,如果未经房东的许可私自添附的任何装修,其权利都是属于房东的。这种装修是得不到任何补偿的。

2. 如果因为房客违反合同的约定(未按时支付房租、水电费等),构成违约,然后房东因其违约而解除合同的话,房客通常是得不到任何装修补偿的。因为其违约在先。

另:房东叫“出租人”,房客叫“承租人”。

希望以上信息对你有用。

既然未就赔偿事宜作出任何约定,就只能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但最终还是会庭外和解,法院会参与协调。

有法律效益,不能强制收回
因为签了协议就要于规定办事,否则后果得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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