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夫妻一房私自卖共有房产在法律上是无效的,那卖其它共有物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9/25 19:59:51
比如私自卖车,私自卖家具、旧家电,私自卖家里的旧货、废报纸等等.再引申一下,如果实物是共同财产,那现金是不是呢,如果是的话,那么一方如果私自买东西是不是也是无效的呢,比如私自买车,私自买房,所签的合同是不是也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认定无效呢?
善意取得就一定能被认定取得吗,与取得物价值多少有关系吗。在什么情况下会被认定无效归还原主,什么情况下会认定善意取得。这有点模棱两可,怎么判都有理的感觉。

夫妻婚后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夫妻之间是共同共有人。夫妻一方私自卖共有房产在法律上是无效,适用的法条依据是:
《民通意见》第89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
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这里说的是“一般认定无效”,并不是绝对的。那么,还有可能是有效的,比如一方卖家具、旧家电、旧货等。并且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听口气你也是学过法律的人,但怎么连提问都出错呢?
夫妻一方私自卖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应该是典型的无权处分行为,无权处分属于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而不是无效的民事行为。
其实从常理也能推出来啊,比如说丈夫私自把房产卖给第三人,事后妻子追认了该行为,难道还非要认定买卖合同无效吗?这时就应认定合同自始有效。若妻子拒绝追认买卖行为,则买卖合同视为自始无效。
这里还要再澄清一点,合同自始无效不意味着第三人无法取得所有权。因为第三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也就是说,这个时候合同仍旧是无效的,但是第三人并不是通过合同取得所有权,而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所有权。所以善意取得在民法上属于原始取得,而不是继受取得,也就是说不是基于原所有人的意志取得所有权,也就是不基于合同取得取得所有权。

对于夫妻一方私自进行的小额买卖,另一方通常会以默认的方式追认该行为的效力,则合同视为自始有效。你想,若这种行为一律直接被认定为无效的民事行为,那么每天发生的最多的行为就是无效的民事行为。丈夫私自买了本书是无效的,妻子私自买了捆菜也是无效的,这不是很滑稽吗?对于夫妻一方私自进行的大额的买卖,另一方也完全可以不追认,则此时合同视为自是无效,夫妻另一方的权益也可以保证。合同因不被追认而自始无效,但第三人若符合善意取得,则第三人可以取得财产所有权,则第三人的权益也可以得到保证。

最后说的可能乱了点,有不懂的可以随时给我留言。

从法律上来讲,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许可私自卖出夫妻共有财产都是无效行为,因为这实际上属于共有权人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