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仲裁和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8 17:52:07
情况是这样,公司从2月份开始拖欠我工资,我在劳动局申请了劳动仲裁,仲裁结果也出来了,但是公司不服,进行了上诉,法院安排在下个7月份开庭。
同时,我在找工作,新单位要求提供离职证明。
请问,劳动仲裁结果可不可以当作是离职证明?因为我不想错失现在的这家单位,但是它是在美国上市的公司,如果没有离职证明我会被拒。
还有,我上网查过,有的人说自你申请仲裁之日起就已经解除了劳动合同,但有的人说又不是!
所以,我该怎么办呢?

不一定,要看申请书是否有要求解除劳动关系,如果有的话要看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提前30天。
如果裁决书中有裁决终止劳动关系的话,理论上可以作为证明。
因为申请书或仲裁书中有关于劳动工资争议内容,不方便作为证明。最好请单位或仲裁处开据终止劳动关系证明。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解除劳动合同,其赔偿通常情况有:
  1.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试用期内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单位,转正后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办理离职手续,无补偿。
  2.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剩余的工资和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并办理离职手续等;
  3.用人单位不得拖欠劳动者工资,若存在拖欠,劳动者可以到当地l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4.劳动者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劳动者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劳动者违法,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该劳动者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承担。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行为属于《劳动合同法》87条规定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工资;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符合《劳动合同法》46条规定的,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没有提前1个月通知劳动者的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7.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39条的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