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有关咨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2 10:40:52
我2005年5月31日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至今未订立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97条规定“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请问现要订立合同,其用工之日和双倍工资从何时算起。

用工之日:从进单位开始上班之日起算
双倍工资从08。2月开始计,未签状态持续,可得11个月的双薪,超过一年没签,视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从2008年2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施行的,第一个月为订立期。另外不是,《劳动合同法》第97条,应是8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