希望总理重新解释哈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26 10:36:47
我本是四川仪陇县保平镇的农民,世代都以种田为生,在我爷爷辈都是个“富农”成分,家有良田数十亩,解放时土地改革就全部交公。在1982年时的土地承包到户时,我们又分到了承包地。前几年,我在成都打工,为了小孩能不交“借读费”(加之多次听温总理说,农民土地承包权30年不变)于是我就在成都的郊区小镇买了套按揭房子,把老婆和儿子的户口也迁过来了。今年老家仪陇县保平镇就以我户口已经迁走为由,把我的土地无偿收回分给了其他的村民(家中只留了我老母亲一人的土地,父亲已于前年去世)我不知道我是不是可以要求得到补偿?我可以要回我的土地吗?政府认为这种购房迁户的农民,还可以有土地承包权吗?如果没有?可以要求补偿吗?或者政府可以解决这部分人的社保吗?如果都没有,我可不可以把我们敬爱的温总理告上法庭?因为我正是在他那:“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不变”的影响下做出这样的决定的呀?盼回复!谢谢!

如果你已经不是农村户口,那就不享有之一权利,这就和宅基地一样都是我国农民享有的之一权利。你村做的并没有错。30年不变,是指我国坚持这一政策30年不变,是指我国在农村实行的土地政策30年内仍然是承包制,和你理解有些偏差。

举家迁移且户籍已经变更(迁移到设区的市的中心城区除外)的,如在迁入地已经取得承包地(含耕地和林地,下同)或其他生产资料,其在迁出地的自留山和责任山应当归还给集体经济组织;在迁入地未取得承包地或其他生产资料的,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可以继续保留。

你去请教律师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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