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我想辞职,是否需要赔偿单位?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12:24:33
我想辞职,可是单位跟我签订的劳动合同有一条写着“由于乙方原因解除该合同,须向甲方赔偿捌仟元整。”
我看了看劳动法,上面说“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我想问,单位跟我签订的合同中没有说“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如果我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我要辞职,是否还需要赔偿单位“捌仟元”,同时这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是否给我?
非常急,谢谢法律高手给与指点。

1.无需赔偿。
2.工资仍需支付。

首先得看你是什么工种的,不是技术类一方面一般不要赔偿,如果是技术类且有参加培训的那就得看你们公司了,但是那八千元绝对不用赔,顶多工资被扣,

1、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2、同时规定 :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因此,如果“由于乙方原因解除该合同,须向甲方赔偿捌仟元整。”的情形与以上规定不符合的话,这个约定就是不合法的。
3、这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是要给你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一条款的意思是劳动者要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的条件是提前三十天通知,否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