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租赁合同纠纷属于“合同法”还是“民法通则”管辖?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3 03:21:58
商铺租赁合同纠纷是应该(适用)采用“合同法”还是“民法通则”?如果只有一个可以。应该属于哪一个“法”管辖范围。法院针对“商铺租赁合同纠纷”采用“民法通则”是否引用不当?
谢谢各位!!!1.那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人签字的呈堂证言。2.合同法117 118 231有明确规定。3.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原则,4.总共11间的长度,朋友所在位置的3间是最危险的。5.出租房被鉴定为“中度破坏”“禁止入内”的危房,又不能提供新的符合安全标准的房屋,又不解除合同,还要继续收取房租的行为符合那条法律?如果在经营时发生意外造成人员伤亡,那又该哪个负责?是承租方 ;出租方;还是政府?6.具体的资料见汶川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我们的另外一个QQ空间7保证你们看见后会兴奋。伤心,郁闷 无奈这个人治法的年代。我们朋友中有很多是捐钱捐物的5.12志愿者,看了详细资料后,真的是“ 欲哭无泪,苍天无语”

合同法是民法的特别法,适用上一般遵循一具体问题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特别法无规定,回寻普通法上的相关原则,类推某种规则,或者最后援引立法精神...
在补充问题中,法院适用民法通则107条关于不可抗力问题的规定及132条关于公平责任的规定没有错误,因为不是说你依据合同法231条的规定,在相关不可抗力发生时你就可以完全免除合同义务,关键在于不可抗力是否造成了你履行合同义务的严重困难,即是部分不能履行还是全都不可履行,这要你去举证,法院还要根据一般的社会情形去分析这种不可抗力会造成如你说说的损失,被告人提供了与你朋友同租一栋楼的其他承租人的履约情况,是可以用作证据以证明地震对一般情况下承租的损害程度的,至于是否伪证你可以提请调查,并且证人签字的呈堂证言可以算是证据,有效。至于你说的政府公告和那3纷证词的效力比较那显然是政府的公告有效...你可以再以一审证据事实认定错误为由上诉(因为既然政府都说禁止入内,那么对承租商户的损失肯定是巨大的,这种情况下应该可以进一步减免合同义务的”

民法的适用规则之一就是特别法由于普通法。
合同法是特别法,民法通则是普通法,因此,适用时合同法优先。当合同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
所以,法院的引用是可以的

都可以适用,一个是普通法,一个是特殊法,但都属于民法系列。

一般情况下应该适用合同法调整,但合同法要是没有没却规定,而民法通则中有相关的原则规定,适用民法通则也未尝不可。

同时适用的。不过合同法是特别法,民法通则在合同领域是普通法,合同法优先适用。当合同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时,可以适用民法通则。法院针对“商铺租赁合同纠纷”采用“民法通则”是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