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线求两法律题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4/28 08:46:46
[1]。林某原系某广告公司经理。2000年6月,某信息服务公司邀请其担任该公司下属广告公司经理,月薪人民币20000元。同年7月1日,双方正式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基于业务的变化或林某的能力及表现。公司可以改变其岗位;林某在离开公司之日起1年内,不得单独或与他人联合从事与公司存在竞争的活动,不得使用公司的任何业务资料、程序,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公司的客户发生业务往来。该合同还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在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仍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2001年1月,某信息服务公司称因业务结构调整,林某的岗位不再设立,该公司将于2001年2月13日起与林某解除合同,并支付其2个月工资的补偿人民币40000元。林某于同年2月15日离开公司,并向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某信息服务公司应按合同约定赔偿违约经济损失,即合同有效期内的全部工资。
问:(1)公司的做法对吗?为什么?
(2)林某的请求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2] 张某在某电视台从事新闻编辑工作,从1985年参加工作至今,不仅工作积极努力,而且每年都能拿到各级的新闻奖。然后,就因为他是被聘用,而不是分配或调入电视台,因此,他从未享受过《劳动法》规定的各种福利待遇。只因不是“正式”的,他的基本工资比正式工资低一半,甚至出差补助都要比别人少,各种保险、补贴、公积金都没有。2001年7月底,他因病休了3个月的假。病愈后回到单位,张某才发现工资已被停发,自己被解除聘用合同。无奈之下,张某将申诉状递交到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请求撤销电视台解除劳动合同决定,责成电视台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补发病休期间工资。
问:(1)张某的请求是否应得到支持?为什么?
(2)张某在电视台工作期间,电视台对张某的待遇对吗?为什么?

[1]
  (1)公司的做法是不对的!
  因为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还约定基于业务的变化或林某的能力及表现。公司可以改变其岗位;当然“公司可以改变其岗位”含有可以让其下岗的含义!但该合同还约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在同意解除劳动合同的同时,仍可要求违约方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显然公司是违约的!

  (2)林某的请求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虽然公司可以让林某下岗,但双方有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应该得到更多的赔偿!

  [2]
  (1)张某的请求是可以得到支持的!
  《劳动法》中并没有正式和非正式之分,只有试用期和正式合同期之分。显然张某不属于试用期,既然张某被电视台聘用了,也可以说建立了有效合同,张某完全可以得到和他同级别“正式”工的所有福利,和经济待遇!
  (2)张某工作期间的待遇是不对的!
  《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显然电视台没有做到;第20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声明:本人对法律基本不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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