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人背着承租人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并办理相关登记,后该房屋被丁善意取得。此时,承租人有哪些救济权利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4 14:53:40
根据《合同法》230条及《民法通则意见》118条,承租人乙可对出租人甲与第三人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主张无效,但是丙与丁之间的买卖丁因善意取得取得了房屋的所有权。那此时对承租人的权利该如何救济?除了“买卖不破租赁”原则还有哪些救济途径?

丁既作为善意第三人取得该房屋,则丙、丁之间的合同无法撤销,因此,除了各方协商,其他救济途径就不存在。

但是在出租合同期内,甲不履行相应的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因此乙可以要求甲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1、要求合同继续履行;
2、主张优先购买权,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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