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劳动法的案例分析,请高手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00:10:14
小张(女)22岁,准备应聘某商场营业员。经过面试和考核,商场决定录用小张,并要求先试用小张7个月。试用期满,双方签定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两年,从2004年4月1日到2006年3月31日。同时,商场还要求小张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不得怀孕,否则商场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迫于工作竞争压力,小张被迫接受商场要求。2004年10月1日,小张结婚,并于同年12月怀孕。商场便以小张怀孕违约为由单方解除了与小张的劳动合同。
问:
(1)商场的做法有哪些不合法?为什么?
(2)本案例在程序上应如何处理?

1.试用期约定7个月违法,最高不得超过6个月。
2.要求女职工不得怀孕的规定属于违法,侵害了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3.对于怀孕女职工,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违法,侵害了在职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由小张向劳动部门申诉,要求单位支付小张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工资的赔偿金。

试用期是在合同期内的,你的情况没签,应当2倍工资
用人单位不得擅自约定解除条件,不合法,只有达到法定解除条件时才能解除。
具体参见《劳动合同法》39 40 41条。

程序上可以到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然后可以到法院起诉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案例】小李托亲戚找朋友好不容易进了一家公司,当时没有签合同,进去后干的活很杂,工作岗位不固定,每个月领的工资也不一样。一年后,他多次与公司协商签订劳动合同,想把工作岗位、内容、工资等各方面固定下来,可公司总是以“我们需要的就是一个能干杂活的人”,“公司效益不固定工资也不能固定”,“如果不想干就另谋高就”等各种理由予以推托。结果,他干了一年多,合同也没签成。后来公司换了个老板,一上任就把他辞退了。
  【解析】《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未规定法律责任方面的保障条款。为此,《劳动合同法》在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小李的要求是合法合理的,而公司辞退他是违法的,因为公司实际上与他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