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证申请的案例分析 急!!!!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1:22:19
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opener, accountee)是指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进口人或实际买方,在信用证中又称开证人(opener)。如银行自己主动开立信用证,此种信用证所涉及的当事人,则没有开证申请人。申请人与开证行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称开证申请书。根据《UCP500》第18条规定,开证行开立信用证和委托其他银行协助完成此项业务,都是为了执行开征申请人的指示,是代申请人办理的,我们的开证申请人一支付所有的银行费用,并承担银行为他提供服务是所承担的风险。 谢谢讲下这个案例对开证申请人的影响,以及在《UCP500》中的有关规定。 谢谢了

首先现在都是用UCP600了。
另外你这个不像是个案例啊。

这个条款主要讲的目的是说明被指示方的免责。
例如:
开证申请人要求开证行开立信用证,但开证行开立的信用证未被受益人接受,开证行不负责。因为开证行是受委托的人。
再有开证行将信用证开立给了通知行,通知行是被动的接受了信用证,他通知给受益人并向受益人收取费用,而通知行有可能会被受益人拒绝付费,此时,通知行的通知行为已经发生,他产生的费用就可以向给他指示的开证行收取,而开证行可以向申请人收取。
然而并不是说所有的风险都是由开证申请人承担的,比如开证行的不审慎造成的开证错误,或者未能审核出明显的不符点。开证行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