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 关于法律 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21:26:06
案情:陈某,男,48岁,1995年3月被任命为XX海关关长。陈某上任XX海关关长不久,经朱XX(男,35岁,XX海关工作人员,陈某的下属)牵线,认识了某石油制品有限公司总经理方XX。为了少交税款,方XX通过朱XX多次宴请和送礼物给陈某。陈某共收受方XX所送财务折合人民币15万余元、现金人民币10万余元、美元1万元。朱XX收受方XX收受财务折合人民币2万余元、现金人民币2万余元、1995年9月至1998年6月间,陈某明知方XX所在公司不符合从XX海关办理和领取《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的条件,仍违反海关法规,越权操作,先后给方XX所在公司核发《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38本。方XX所在公司持这38本《手册》,多次从海关将本应以“一般贸易”应税进口的20余万吨蜡油、基础油假报成进料加工项下的保税货物进口,导致该公司偷逃应纳税款8238万元。
分析:对陈某、朱XX、方XX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理原则)?为什么?

陈某:受贿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数罪并罚。
朱某:受贿罪
方某:行贿罪,偷税罪,并罚

答:(1)陈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罪。

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本案中,陈某,男,48岁,是某海关关长,其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在陈某任职期间,共收受方某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2万余元、现金人民币2万余元、美元1万元。陈某收受方某财物后,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明知方某所在公司不符合从某海关办理和领取《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的条件,仍违反海关法规,越权操作,先后给方某所在公司核发《进口料件加工复出口登记手册》38本。致使方某所在公司持这38本《手册》,多次从海关将本应以“一般贸易”纳税进口的20余万蜡油、基础油假报成进料加工项下的保税货物进口,导致该公司偷逃应纳税款8238万元。

(2)朱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介绍贿赂罪。

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犯罪对象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客观方面表现为介绍贿赂行为在行贿人和受贿的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联系、沟通,以牵线搭桥的方式促使行贿、受贿得以实现的行为。
本案中,朱某多次为方某牵线并收受方某所送财物折合人民币2万元、现金人民币2万余元。其行为符合介绍贿赂罪的构成特征,且情节严重,应构成介绍贿赂罪。

(3)方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行贿罪和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行贿罪,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是指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除武器、弹药、核材料、假币、文物、贵重金属、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淫秽物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以外的其他普通货物、物品进出国(边)境,偷逃应缴关税税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方某为了少交税款,方某通过朱某多次宴请和送礼物给陈某。行贿陈某财物折合人民币15万余元、现金人民币10万余元、美元1万元。行贿朱某财物折合人民币2万余元、现金人民币2万余元。方某所在公司持陈某为其办理的38本《手册》,多次从海关将本应以“一般贸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