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了合同,三金却都是自己交,法律顾问~~~帮帮忙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0 20:52:12
另外:现在06年3月份签一年劳动合同,我若在07年3月前自动离职是否非得提早30天提交辞职信,如果提早离职是否要扣除违约金?一般多少??那我能不能在递交辞职信后,继续上十天班,接着请病假(有病假证明)二十天??我这样的行为能否操作?
我们公司请病假的话,除了开病假条以外,另需病历卡复印件,请问是否侵犯隐私权???
还有,医疗养老等几金如何从原单位调出?
那我能不能提早离职???是否要扣除违约金??????
1,关于三金问题:
用人单位显然违反了社保义务,你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或劳动局投诉,如果劳动行政部门不作为,你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如果对劳动仲裁不满,最后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不过建议利用劳动行政部门进行救济比较简单和低成本。
2,关于提前三十日辞职的问题:
根据劳动法
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这里有一个问题是法理界的一个争议问题,就是第三十一条是一个授权条款还是义务条款。
就是说,如果是劳动者的一项授权(法理上称为“预告解除权”),那么,劳动者只要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利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就无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同时,劳动者也不因为解除合同而承担违约责任。
反之,如果是一个义务条款,那么,劳动者提前解除合同要承担提前30天通知的义务,同时劳动者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对于该条款的说明,显然这是一个授权条款,是一种劳动者的辞职权(是劳动者的权利而不是义务)。
从法理上说,对用人单位是不太有利的,也不符合国际惯例,国际上劳动法这样的“预告解除权”仅适用于无固定期限的合同,不适用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是,我国是通用于两种性质合同的。从你的角度是非常有利的。就是说,你只要提前30日辞职,就不承担提前解约的违约责任和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关于《劳动法》若干条文的说明
http://www.fans7.com/html/2005-9-15/0163441013.html
第三十一条 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
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