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是2008年的10月份,单位想给员工补缴2008年8月/9月的养老保险,请问能补吗?谢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12:35:03

劳动合同签订日期是2008年的10月份,单位想给员工补缴2008年8月/9月的养老保险,请问能补吗?谢谢!

当然可以的.
是这样的,养老保险最低交纳年限为180个月即15年时间,可以多交,到时就可以多领取。同时,养老保险可以累计计算交纳年限,即断断续续交纳是允许的。医疗保险至少需要交纳25/30年,达到退休年龄就可以申请享受养老金待遇和医疗报销(只要续费平时也是可以的)。

因此,第一次参保就无需补交的.
养老保险可以选择补,或者不补均可,只要交足最低15年即可.
而医疗保险有三个月缓冲期,定期交纳相关待遇不受影响,否则就需要重新累计交纳年限,且不享受医疗报销.

补交存在滞纳金的收取,一般为千分之2每天计算.

不能的

可以,只要你在这个单位工作是都可以做补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