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5 05:53:31
在03年6月,05年6月,07年6月共订立了三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请问,09年6月我可以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吗?
用人单位说不可以,我还是要听专业的回答。

广东胡律师:

签订两次劳动合同后转为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要在08年元旦后,不包括08年元旦前。

单位是对的,你在09年6月定的合同算第一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施行后,就要明确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从哪一次计算。根据第九十七条的规定,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再次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即劳动合同法生效前订立、劳动合同法生效后仍在履行的劳动合同,不计算在连续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内。

如一个劳动者与用人单位08年前订立了一个两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生效时刚履行完一年,还有一年的合同期限。如果这个合同期限到期,该劳动者还与用人单位订立一个固定限期的劳动合同,这个正在履行的劳动合同,不计算在连续订立的劳动合同次数内。也就是说连续订立是从08年后新订立的劳动合同开始计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因此,确实是不可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