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咨询关于劳动合同上的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的不符单位应不应该给予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1 01:00:57
我是2008月10月份到公司上班的,但是合同上写的是2009年1月份开始的,公司的人力资源部说我们公司的试用期是不算在内的,所以那三个月的试用期也没有给我们交劳动保险,单位这样做我们可以要补偿金么?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社保条例的规定

你可以要求公司从0811月到12月支付你双倍工资,从08年10月开始补交社保,如果想要现金补偿社保,那么是协商的结果,走劳动仲裁之类的,都只支持补交,而不是现金补偿的

如果要走劳动仲裁,那么得准备好能证明那段时间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这样才有胜算

我想咨询关于劳动合同上的开始工作日期和实际的不符单位应不应该给予补偿?

当然可以申请,这是你的权利,经济补偿是工作一年,半年按一年计算,补偿一个月工资标准,这样依次类推.

看得出用人单位极不负责任.
你不用担心,可以使用法律来保护自己.还有,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必须跟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购买保险,因此购买社保是必须的,属于强制保险,因此你可以跟用工单位协商解决,无果的情况下,申请劳动仲裁或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反映并投诉,是可以得到有效解决的。

其证据就是证明跟单位有劳动关系,比如工资条,工牌等。
一般需要补交所欠的月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