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关于2009年6月新实施的个人所得税上报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15:17:4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其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是指扣缴义务人在代扣税款的次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因此,只要是向个人支付所得,不论数额是否达到费用扣除额,均需进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凡是2008年度扣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扣缴单位,从2009年6月份开始必须实施,力争在2009年底前将所有扣缴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
以上是来自深圳市地方税务局的一则通告,上面提到“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凡是2008年度扣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扣缴单位,从2009年6月份开始必须实施。”请问里面提到的“扣缴税款”是仅指个人所得税还是指年度内上缴的营业税所得税等相关税款?如仅指个人所得税,我公司2008年上缴的个人所得税在10万元以下,是否可以不施行以上规定?谢谢!

是个税税款,如果包含营业税,范围就太多了,一个建筑安装项目就扣缴的营业税就可能超过10万了。
你们公司税款在临界点,要不要实行,要征求管征机关的意见,管征机关认定你单位应进行明细申报,你们得做。

在10万元以下的, 也要力争在2009年底前将所有扣缴单位纳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

以上所讲是指单位扣缴税款在10万元以上的扣缴单位,就显而易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