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经济法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0 01:36:20
大学经济法案大学经济法案例例

合法《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第六十九条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 2004年初,企业甲、企业乙和企业丙签订合同决定共同投资设立一家生产性的有限责任公司。其中,甲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作价16万元;乙以厂房和设备出资,作价19万元;丙以现金17万元出资。后丙因资金紧张实际出资14万元。
请回答:
(1)该有限责任公司能否有效成立?为什么?
(2)以非货币形式向公司出资,应办理什么手续?
(3)丙承诺出资17万元,实际出资14万元,应承担什么责任?
(4)甲的出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
(1)该公司不能有效成立。根据《公司法》第23条规定,生产性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50万。本题中实际出资人民币49万,不符合规定。
(2)对非货币形式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办理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丙应当向其他已经足额缴付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甲的出资不符合法律规定,甲以高新技术成果作为出资作价16万元,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该类出资最高不得超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的要求。
2 甲、乙国有企业与另外9家国有企业拟联合组建设立“光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光中公司)。公司章程的部分内容为:公司股东会除召开定期会议外,还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临时会议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l/2以上的董事或1/2以上的监事提议召开。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时,工商行政管理机构指出了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方面的不合法之处。经全体股东协商后,予以纠正。1999年3月,光中公司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本为1亿元,其中甲以工业产权出资,协议作价金额1200万元;乙出资1400 万元,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