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给人家的房子要怎样才能收回?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5 19:54:40
我把房子借给物业了物业每月给我1500元,合同签了一年,钱是付三压一,合同是2009年三月到2010年三月,我现在我把房子卖给人家了,我也在上个月通知了物业我要收回房子,已经1个月了,物业还不把房子还给我,我该怎么办,物业叫我们赔钱给他,那按照法律我应该赔给物业多少钱,物业还说要住满一年在走,那我该怎么办?
是租给物业的,物业在租给别人的,就是白纸上写的,不是通过中介的。

1、“借给人家的房子要怎样才能收回?”:
  (1)如果真是“借”:你可以随时无条件收回、而不赔偿物业的任何损失。物业不给你就可以到法院起诉请求收回房子。
  (2)可你的情况很明显是租赁:你收了租金、签了合同。

  2、既然是租赁合同:
  (1)你可以“把房子卖给人家”,但无权因为你卖房而解除与物业的租赁合同,而应告知买房人此房在出租、他买房后租赁合同应继续有效。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29条的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此即人们常说的:买卖不破租赁”原则。
  (2)你在卖房后“在上个月通知了物业我要收回房子”:就是你对你与物业之间租赁合同的违约,物业有权选择不交房、继续租赁或是向你索要违约赔偿,所以:物业让你赔钱给他没有错误。

  3、“那按照法律我应该赔给物业多少钱,物业还说要住满一年在走”:
  (1)法律不会、不可能会规定“你应该赔偿给物业多少钱”的,如果事无巨细都由法律来具体规定,法律条文会把人压死的,呵呵。
  (2)物业能住多长时间:应该去看看你和物业的合同约定的租赁期限,在约定的租赁期限之内,物业有权不退房,即:在2010年三月之前物业有权不向你交房,一旦原租赁合同期满,物业就无权再不交房。
  所以:物业说“要住满一年在走”没有法律依据,顶多物业还有9个月的权利。到2010年三月你即可强行收房而不赔偿物业,物业不走即可起诉后强制执行。不过 ,如果房子已经过户给买家:有收房权利的就是买家、而不是你了。
  (3)你现在让物业走应赔偿物业的有:你提前解除合同,物业找到新的租赁地点之前的物业房租、及找新房的相关费用及其他实际损失。

  4、“那我该怎么办?”:
  (1)赔偿物业的相应损失:让物业走。
  (2)如果无法让物业走:去和买房人说明情况、买房人应继续让物业以原条件租房、租赁合同到期后由买房人向物业收房:如果你在卖房时没有向买房人说明物业租赁的情况,有可能买房人会向你索赔。
  (3)和买房人协商:先少交部分购房款、签定买卖合同但不过户,等 2009年三月物业的租赁合同到期时再付清全部房款并办理过户。这样的话,你谁也不用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