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计算增值税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1 19:02:07
南方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基本税率核计增值税,2009年2月初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余额为10000元,本月份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外购机器设备一套,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8500元,货款已付并交付安装使用
2。外购专用原材料一批,货款已付并验收入库。从供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1000元。另支付运费10000元,运输公司已开具普通运输发票。
3。将公司闲置的一套设备出租,取得租金收入10000元。
4。销售本公司产品一批,含增值税的销售收入为795600元,并向购货方收取相关价外费用3978元。
5。让售多余的原材料一批,含税销售收入计30000元,其他相关资料,运输费用的进项税额扣除率为7%,营业税税额为5%,
该公司会计人员计算出本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和营业税额如下:
增值税销项税额=(795600+3978)×17%÷(1-17%)+30000×17%÷(1-17)=169914
请问老师答案上面为什么这个销项税额是这个计算的呢
谢谢您的回答,我还是不明白,
含税价÷(1+17%)×17%
那么应该这样:(795600+3978)÷(1+17%)×17%
这样才对呀
可以再讲解一下吗

增值税销项税额=(795600+3978)×17%÷(1-17%)+30000×17%÷(1-17)=169914
根本就没有这样的计算 !书上不一定对的!

应该这样:(795600+3978)÷(1+17%)×17%

后两项是含税价,这步计算是价税分离

有几个错误的地方
首先,应该是除以1.17也就是1+17%。
其次,从专业的角度来讲,增值税纳税人,所谓的销售收入都应该是不含增值税的才对。
没有所谓的含增值税销售收入这一说。那叫价税合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