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同签订问题及补偿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6 20:56:17
1.我是1999年11月1日进入公司的,招聘时公司说试用期为3个月,但结果是到2002年2月份才与我签正式劳动合同,也就是说这两年多里公司未给我交过任何险金,那么请问这些险金我是否可以要回来?
2.到2009年10月31日我在这家公司工作就满十年了,但公司不知是出于什么考虑,也许是因为终生制合同的原因,最近一次合同只跟我签了10个月,从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9月30日,请问这合法吗?另外如果到期后公司不与我续签,那就如何补偿我?谢谢。

1、你需要准备一些证据说明是1999年11月1日进入公司的,比如你的工资发放记录,入职手续,入职培训等都可作为你实际入职时间的证据。社会保险可以要求公司为你补缴,个人部分有你自己承担。
2、续签10个月的劳动合同是合法的,如果到期公司不续签的话,需要赔付你经济补偿金,时间自2008年1月1日计算,满一年赔付1个月的,不满半年按半个月发放,标准为自解除合同日前12个月的平均公资(或者员工上年月工工资),这样算,公司需要支付你2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

另外,如果在08年1月1日以后,公司已经2次和你续签劳动合同的话,你在第3次续签合同的时候,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还是咨询律师吧 有这样的网站 别人说的不一定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