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未签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08:01:47
试用期由1个月延长2个月,未签订合同未缴纳保险,工作了1个月零5天后,公司接口说要转让,辞退部分员工,其经济补偿金应该怎么算?(试用期工资1800每月)

先不急经济补偿金怎么算,这是法定的,好计算。现在关键的是怎么举证试用期的期限延长,你没有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所有的包括工作期限、工资水平等没法证明。你自己说试用期工资1800每月,有没有工资发放证明,像工资卡、支付记录什么的,毕竟你去劳动仲裁或去投诉都得有证据,还得又证明你身份的例如工作服、员工名册、考勤表等什么的。最后你什么都能证明了,咱再来计算经济补偿金。
我想你说的经济补偿金应该包括以下两部分:一是由于只有试用期,就不存在试用期的概念了,1个月零5天全是劳动合同期限。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按照月计薪天数21.75天计算,1个月零5天工资为1800+(1800/21.75)*5=2214元*2=4428元。
二是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经济补偿,因为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缴纳保险,属于享受经济补偿金待遇的情况,不满半年,只能享受工资半个月水平的待遇,也就是900元。

五天双倍工资、半个月经济补偿金还有一个月代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