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公司单方不续签合同的赔偿问题 希望专业人士给点意见 万分感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6:12:56
我的合同期:2003.8.1--2009.8.1。每次签2年。
2009.6.23主管书面通知不签合同,问赔偿问题,回答是找人事了解。
人事:2008年开始算起,满1年赔1个月,满半年算半个月。
注:我们公司是美独资企业,2007.7被另一美资并购,2008.10月正式接收管理。
想知道这样赔偿合理吗?怎么会从08年开始算赔偿呢?

公司的补偿方案在大方向上没有问题,但是在小方向上有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要从2008.1.1算起的。
  因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2008.1.1前入职的,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1.1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算起到合同到期日止,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并不是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劳动者在2008.1.1后入职的,经济补偿年限从实际入职日算起到合同到期日止,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并不是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2008.1.1前没任何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用人单位不用支付劳动者2008.1.1前工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时,2008.1.1前的工龄才要一并计算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3楼是正确的。
我把他的主要内容提炼出来,你看得清楚些:
1、2008.1.1前没任何法律规定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你单位从08年开始算赔偿是正确的。

2、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并不是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

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后,因公司的原因不继签的,是否需要补偿的问题,因原《劳动法》中没有相关规定,公司可以不补偿。
但在2008年

在公司签定的劳动合同到期了,个人想续签合同但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不给续签,公司要给个人补偿吗? 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给续签合同 关于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 关于公司不续签合同 2004年-2008年公司与我每年签订一次合同,2008年2月底合同到期,公司单方提出不续签合同,我能否得到赔偿? 如何对待公司的恶意不续签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中公司单方不约定违约金 关于合同到期公司拖延时间不续签的问题 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不定时工作制(每周工作6天),若公司提出不再续签合同,我该怎样维护自己的权益? 工作9年半后,公司会不会不续签剩下的半年合同,从而逃避因工作满十年而要和劳动者签定无期限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