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公司单方不续签合同的赔偿问题 希望专业人士给点意见 万分感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06:12:56
2009.6.23主管书面通知不签合同,问赔偿问题,回答是找人事了解。
人事:2008年开始算起,满1年赔1个月,满半年算半个月。
注:我们公司是美独资企业,2007.7被另一美资并购,2008.10月正式接收管理。
想知道这样赔偿合理吗?怎么会从08年开始算赔偿呢?
公司的补偿方案在大方向上没有问题,但是在小方向上有问题。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要从2008.1.1算起的。
因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不续签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在2008.1.1前入职的,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1.1劳动合同法实施之日算起到合同到期日止,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并不是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劳动者在2008.1.1后入职的,经济补偿年限从实际入职日算起到合同到期日止,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并不是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2008.1.1前没任何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用人单位不用支付劳动者2008.1.1前工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是劳动合同未到期,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时,2008.1.1前的工龄才要一并计算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 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3楼是正确的。
我把他的主要内容提炼出来,你看得清楚些:
1、2008.1.1前没任何法律规定合同到期单位不续签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所以你单位从08年开始算赔偿是正确的。
2、每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并不是满半年补偿半个月工资)。
对于劳动合同到期后,因公司的原因不继签的,是否需要补偿的问题,因原《劳动法》中没有相关规定,公司可以不补偿。
但在2008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