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订劳动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4 17:04:07
我于2008年8月7日下午开始在某幼儿园上岗工作,于2008年12月份,该园长问我是否签订合同。我就问:“那合同期从什么时间给我算起?”该园长回答:“哪天签就从哪天算。”我说:“不行,得从我上岗那天算起。”过了几天,园长退后一步说:“那合同期就从11月8日算起吧。”我坚决要从上岗那天算起,园长不同意,所以合同没签。一直工作到今天(2009年6月29日)。今天下午我提了要补订劳动合同,园长说:“这个以后再说吧。”我就恼火了。刚刚也看了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条例。希望有人能给我点建议,直接向当地劳动保障局说吗?

根据2008年1月1日施行的《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规定,你的合同应该从08年8月7日算起。
并且,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您可以与园长进一步协商,如果不行的话,再考虑劳动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