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快到期,公司要解除合同的赔偿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7 09:38:19
我至今在某企业下属分公司工作3年7个月(连续每年续签一份劳动合同,最近一次为1年半期限劳动合同2009年6月30日止)。 问题如下:
1、6月3号让我们在家里听通知,6月22号打电话让我们到公司解除合同,合同期还没有满,公司不再与我续签的,我是否有补偿金?补偿金应从哪年开始计算?到底是从工作当天还是从2008年后算,补偿金额应该是多少?
2、听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以书面形式前30日通知”。公司的解释是:和我们解除劳动合同是为了让我们拿到失业金,拿的失业金的钱让我们交下半年的养老金,等公司分公司再开业(可能是在2010年1月份)再让我们回来签合同,这是让我们有钱交下半年的养老金是为我们好。我样的解释合理吗?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应当以书面形式前30日通知

你这个属于到期 终止 合同 可以拿 终止 补偿 08.1.1 开始 1年给1个月平均工资

不存在解除合同问题 无30天关系

现在你可以拿失业金 和补偿金 至于 以后是否还会 与此企业 签约 还说不定呢!

拿到可拿的钱再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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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算企业有如上想法 也想执行 也是在可以 “剥削”你的权利
客观制造 非连续工作时间 10年 和 非连续签订 3次 合同

以上符合的话 你将 可以签订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所以先拿了 该拿的钱再说 要么就继续签合同!

1、如果公司不续签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补偿金从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因为那时《劳动合同法》刚颁布。
2、这样的解释不合理。但是你们与单位的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自然终止,不属于单方要求解除的,所以不适用提前一个月通知的规定(除非当地的地方法规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单位必须进行通知)。

1、如果公司在6月30日合同到期与您终止劳动合同。那么公司需要支付您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因劳动合同法规定终止是从2008年1月1日开始计算的)
2、如果公司在合同未到期前与您解除劳动关系。那么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应该为4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未到期,公司要转让,如何赔偿职工? 劳动合同中解除合同 公司以一点小问题在劳动合同快到期的时候来辞退我,公司没有按照劳动法算加班费,我该如何去要求赔偿? 如已签订无定期劳动合同,在那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我原来的劳动合同丢了现在要解除合同请问解除合同要不要原来的合同 劳动合同2009年30日到期,现在公司面临重组,重组后,公司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公司解除合同后是否要收回合同 公司要和我解除合同-劳动法 我想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是一式两分,我想知道解除合同后合同该怎样处理. 关于合同到期公司未提前书面通知解除合同,还在工作是否视为劳动合同续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