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8 10:04:28
我在2002年以贷款形式买了一套商品房,开发商延期一年交房,并给我按合同上所标注的地址发了入住通知,但我不在该地址居住(此事开发商知情),故未予签收。至今我未与开发商办理任何产权变更手续,这时我再给开发商发合同解除通知书是否有效?另外,该房屋购买时合同标明为公寓,实际却建造成了写字楼,并且不完全符合合同所规定的层高,并有明显渗漏。我该以哪个事由提起合同解除,如何办理?谢谢您的回答。
已寄信方式通知业主交房实际上就是开发商的一种免责行为,如果您的通信地址发生变更而您又没有及时通知开发商的话,那我只能说您太大意了。这里开发商是没有法律责任的。。公寓和写字楼这个问题嘛,就看他们报建时规划局是按什么性质批的,如果原本就按写字楼批的,那么开发商在宣传中存在欺诈行为,如果是后来变更的土地性质,那从手续上来讲是合法的。。说到接触合同,如果您没有办理收房手续的话,可以以任何理由申请退房,开发商应该没有理由拒绝的,不过这样您还是会有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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