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武汉)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8 13:54:50
2009年7月2日也就是今天公司发给我一份通知是关于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说到2009年7月31号我的劳动合同解除了!要我签字!有很多同事说他们不签!
我想请问各位大哥大姐我是签还是不签?
还有公司说还会和我们谈有关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的问题!我想问一下是如何补偿?我2006年6月1号到公司实习,实习了6个月2006年12月31号签定了一年的劳动合同2008年1月1号签定了二年的劳动合同到2009年12月31号结束!
公司这样做算违法吗?
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如何算?

1.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应先说明理由.
2.你这种情形,双方协商一致,同意解除的,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08年1月1日至今,补偿金:你的08年月平均工资*1.5
如果公司没有任何理由提前解除合同的或不按规定支付补偿金的,要支付赔偿金.
法律参考依据,请仔细看看,到时候好跟公司协商.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 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支付赔偿金。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先谈好补偿金的问题,不要轻易签协议。 你先后签订了3年的劳动合同,2007年一年,20081 月1日—2009年12月31日两年。现在单位7月31日要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单位同意支付6个月的赔偿金,则可以签订协议。否则不能签订协议。拒绝解除劳动合同,并向当地劳动局的劳动监察部门举报。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87条的规定。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