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指出此案例中违反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哪些相关规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0:11:08
.A村举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由村党支部与乡政府协商提名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最后确定李某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赵某为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候选人,张某等3人为委员候选人。全村共有合法选民100人,参加选举的人数为70人。经选举,李某、赵某、张某等3人分别以获得55、51、34以下不等选票当选。

补充内容:A村举行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由村党支部与乡政府协商提名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候选人,最后确定李某为村民委员会主任候选人,赵某为村民委员会副主任候选人,张某等3人为委员候选人。全村共有合法选民100人,参加选举的人数为70人。经选举,李某、赵某、张某等3人分别以获得55、51、34以下不等选票当选。
  违反规定的:
  1、提名方式不对:《村民组织法》第十五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
  2、候选人数应大于应选人员:《村民组织法》第十五条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3、不过半数不得当选:《村民组织法》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
  4、党支部和乡政府不应该插手选举活动:《村民组织法》第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以上案例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四条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村党支部和乡政府提名候选人是违法行为,不过李某和赵某没有违法事实,所以当选为合法产生.
张某不具备当选资格,因为他的投票没过半数,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村名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名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参加投票的村名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