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求日本刑法案例~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7:46:38
需要较为大量的日本刑法案例,而且是中文的。有哪位大虾知道好一点的网站?
谢谢~
我需要的是根据日本刑法判决的案例,不是牵涉日本人的中国刑法案例,谢谢

嗯。。。据我所知这要到日本的图书馆才有,还都是日文的。

10分太少,大虾不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条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上述案例中,三本**虽是日本国籍,但与马**两人的犯罪行为都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构成走私毒品罪,应依照我国刑法依法处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上述案例中,行为人赵**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但由于赵**1989年3月出生,案发时(2003年2月)赵**未满14岁,属未成年人,其行为不负刑事责任。但如果赵**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放火罪,依照《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负刑事责任。

3、此案例较复杂,应该细分:

首先,对周*、甘*、李*的行为分析:
行为一:对被害人黄某实施暴力殴打,犯故意伤害罪,若导致被害人重伤,从重处罚。
行为二:对被害人强行脱光衣物当街游行,虽侵害了被害人的名誉,但刑法并没有对此行为作出规定,故不为罪。
(注:此行为不能定为猥亵妇女罪,因为行为人主观上没有以满足性欲为目的。)
行为三:教唆孔**、胡**对被害人进行奸淫,构成强奸罪,若被害人为不满14岁的幼女,应依法从重处罚。
(注:强奸罪为特殊主体的犯罪,只有男性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女性帮助、教唆男性实行强奸,也构成强奸罪的共犯。)
由于周*、甘*年满16周岁,应以故意伤害罪、强奸罪数罪并罚;李*不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但其行为危害性较为严重,应依法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