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违约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6:08:08
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其中前两个月为试用期。
有这样两种情形:
①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
②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

请问在这两种情况下,在“③试用期期间”和“④试用期结束后的正式工作期间”,如果我要离开用人单位,是否需要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其实一共是四个问题哦,分别是:
①+③
①+④
②+③
②+④

求大家帮帮忙,如果能指出相关法律条款或者权威点的网页地址就更好了。不胜感激。

1、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单位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违约金的,法律中并无禁止性规定,原则上可以从其约定。
  2、要求职工承担违约责任的,只有二种情况:

  (1)、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并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了服务期。如果服务期未满而职工离职的,职工应承担违约责任。
  (2)、职工与单位签订了合法的竞业限制协议,并且单位规定支付了竞业限制补偿的,则如果职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除此二种情形之外,在劳动合同中不得约定由职工承担违约责任,职工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1、你自己把问题弄那么复杂干什么?不必①+③、①+④、②+③、②+④的想了,白费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