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法学的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04:15:29
于某,男,17岁。2006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2年。
2007年10月,于某到某店打工,与老板黄某相好发生关系,并一直保持到2008年4月初。4月中旬,于某开始和刘某谈恋爱,并向黄某提出分手。黄某不同意。5月14日晚,于某在店内再次向黄某提出分手,双方激烈争执。黄某恼怒无比,从厨房拿来菜刀边骂边砍过来,砍伤于某胳膊。于某顺手操起一把凳子抵挡并将黄某达到在地。黄某倒地时菜刀脱手但仍然大骂于某,并说要杀死他。于某继续用椅子砸直到发现黄某不出声已死,惊慌逃离现场。

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处罚原则)?

撤销缓刑,将原判有期徒刑一年与新罪实行数罪并罚。
于某打死黄某的行为应认定为防卫过当,因为如案例所述,黄某虽倒地并菜刀脱手但仍然大骂且扬言要杀死于某,使于某有理由认为侵害尚未结束。因此于某的主观心态仍然认为自己是在防卫。而从客观角度讲,黄某已经暂时失去了侵害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于某继续打击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在这种情况下,不能教条的适用特殊防卫理论,而应认定为于某的行为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罪名应为过失致人死亡。但对该行为,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另犯新罪,应撤销缓刑,将前罪于后罪实行数罪并罚。

撤销缓刑,
2008年5月14日晚,于某在黄某正在对自己实施暴力侵害的情况下,顺手操起凳子将黄某打到在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而黄某倒地菜刀脱手后,虽仍大骂并说要杀死于,但这时的黄某失去暴力侵害的条件,于某完全有能力以非至死的方法控制黄某,而于某却继续用凳子砸直到黄某不出声已死才惊慌逃离现场。于某此时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于某应数罪并罚。

撤销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