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超过追诉时效的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5 07:03:18
检察院审查刑事案件时,发现该案件已经超过追诉时效(不属于20年时效),应作出什么决定?是不予立案决定、免予起诉决定还是不予起诉决定?
有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
广东胡律师:我说的很清楚了,是刑事案件,不是民事案件。 是刑事追诉时效,不是民事诉讼时效。
而且我要问的是,检察院的处理办法,不是能不能起诉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法律在此没有明确规定在何种情况下作出何种具体的处理,根据有关法理和司法实践,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在立案阶段,应当作出不立案决定;
第二,在侦查阶段,一律作出撤销案件决定;
第三,在审查起诉阶段,一律作出不起诉决定;
第四,在审判阶段,除第1项所列情形应当宣告无罪,第5项所列情形可能宣告无罪以外(如查明被告人确系无罪,应当以判决宣告无罪),均应当终止审理。

按你所说,在审查阶段,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广东胡律师:

刑事案件,不同案情有不同的诉讼时效(追诉时效),《刑法》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