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护人对被监护人未尽监护职责而造成伤害应承担怎样的责任?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3 07:45:11
母亲抱小孩(1岁左右,刚学走路)来到诊所就诊,医生将体温计放在小孩腋下为其测量体温,后其母亲在医生不知情的情况下自作主张将体温表插入小孩的肛门,并将哭闹的小孩放在地下让其自行走路,之后小孩不慎摔倒(可能被旁边其他小孩患者碰倒),其后听到其母亲叫医生说体温计断在肛门了,医生跑来后问其母亲,“怎么体温计在肛门?而且你还让他走路呢?”于是马上为小孩检查肛门并夹出些残余的体温计碎片,之后医生嘱咐其母亲带小孩到大医院做进一步检查与诊断,后得知小孩体内疑残留汞..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是其母亲自己为此事负责,还是医生承担此事责任,应承担怎样的责任,为什么?

广东胡律师:

这个除非能找到医生有过错导致母亲把体温计放到小孩肛门里的证据,如果没有的话,母亲擅作主张而导致此起意外,由此母自己承担全部责任,医院没有责任。

这属于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监护权未尽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受到伤害,法律对这方面还是比较严的,你在监护权上找应该就解决了

1、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它合法权益。除了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之外,不得处置被监护人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责任。
2、监护人如果系过失导致的未能尽到监护职责,给被监护人造成人身伤害的,应负责给被监护人医疗。如果监护人的过失给被监护人造成了较为严重的伤害,或者存在严重的有抚养条件和抚养能力而不尽抚养义务的情形,本着为被监护人生命健康及成长负责的原则,被监护人的其他直系近亲属或基层民政部门,可以依法要求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并将被监护人的监护权转移于己方名下。
3、刑法260条规定,对年未成年、年老、患病、残疾人负有看护、监护义务的人虐待被看护、监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处罚金。对直接负有管理责任的人或其他责任人,按照前款罪处罚
4、刑法261条规定,对年老、年幼、患病、不能独立生活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履行扶养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8条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60条、261条

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监护人的职责权利与民事责任】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监护人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医院若有过错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