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抵押权中的特殊清偿规则的这句话如何理解?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10:28:27
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这句话我看不懂。
我认为抵押权是属于抵押权人的,财产的所有权一般是债务人的,怎么会归属一人呢?抵押权人怎么会拿自己的财产去给债务人做抵押呢?
再问:甲善意取得了该汽车,这种善意取得是指购买吗?还是别的方面?
如果此时甲成为该汽车所有权人,乙、丙在该汽车上的抵押权还有效吗?

举个例子你就明白了,

A急需花钱购买设备,A有一辆汽车值100万,

先后抵押给甲(20万),乙(40万),丙(60万),并办理了抵押登记。

后来由于某种原因甲善意取得了这辆汽车。也就成为了这个汽车的所有人。

A到期不能偿还债务,乙丙要求卖汽车。卖了汽车价款是100万。甲先从这100万里拿出20万归自己。乙拿40万 剩下40万归丙。

也就是说如果乙丙把钱分了,那么甲就一分钱拿不到啦。这样对甲太不公平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