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续签合同,期满后是不是就可以认定为无定期合同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3:52:19
我在单位上班,第一次签劳动合同是2005年7月20日签了4年期管理岗位劳动合同今年到期,公司又给我从2009年7月20日续签合同但改为1年期销售岗位劳动合同,请问到明年,7月19日合同到期后,我和单位的劳动关系是不是就可以认定为无定期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不是规定了在一个单位连续工作并签署两份合同期满后就可认定为无定期劳动关系了

1、与公司签订两次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期满劳动者同意并提出继续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你的理解有偏差.劳动合同法是规定已经与公司签定了两次劳动合同后第三次签定劳动合同时除非员工书面提出签定有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应该与员工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公司在执行完头两个劳动合同后不再与你续签合同,在给你补偿后,公司就与你没有劳动关系了.

1、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是2008年1月1日以后连续与公司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再次签订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您在2008年1月1日以后只签订了2009年7月20日的一次,故您在2010年7月19日还不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如果在2010年7月20日又签订了一次一年期的,那么你在2011年7月20日就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