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法 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04 09:11:30
A公司委托甲银行于4月1日签发了一张金额为20万元、乙银行为付款人、 B公司为收款人的即期汇票。B公司于4月5日得到该张汇票,并于4月18日将其背书给C公司。4月28日,C公司将该汇票金额改写为30万元后又背书给D公司。D公司于5月8日持汇票向乙银行提示付款,但遭乙银行拒付。于是,D公司于5月10日向A公司发出书面通知向其行使追索权。试分析:(1)乙银行对D公司拒付的理由是什么?乙银行的拒付属于票据法上的何种行为?(2)D公司能否对A公司行使追索权?为什么?(3)该票据关系的当事人中,哪些人应为D公司的追索对象?它们各应就多少票据金额承担票据责任(假定追索费用及利息相同)?

1.理由有二,一个是对持票人的审查中可能有背书修改的嫌疑,可以拒付!二是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D公司没有提示,银行可以拒付!
2.可以,因为银行是受A公司委托签发的汇票,视为A公司自己发行的汇票,自然责任要有A公司承担
3.追索一般发生在拒付后,针对的不是付款人。所以D公司的追索对象是B C A。由于票据发生了变造,B A 只承担变造前的20万的金额,D公司应承担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