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违反合同约定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24 11:49:08
我于2009年1月份出售住房一套.签订合同如下:根据国家房地产买卖事项自愿订立本契约,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位于<地址>的房产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该房产做了充分了解,愿意购买该房产.
二,甲乙双方议定的上述房产价格为人民币十万元正.
三,乙方分三期付清房款,首期在交房之前付款一万元,第二期在2009年5月1日前付款肆万元整,第三期在2010年12月1日前付款伍万元整.
四,过户时间在乙方全部付清房款之日,过户费用由乙方负责承担.
五,甲方保证上述房产权属清楚,合法有效,乙方保证在上述日期前将每期房款付清.自2009年1月12日前所有的债务纠纷由甲方负责,在2009年1月12日之后的债务纠纷由乙方负责.
六,违约责任:甲方中途悔约,在7日内退还乙方所付房款,并向乙方赔偿悔约金伍万元整,乙方中途悔约,甲方有权在7日内收回房产,并由乙方向甲方赔偿悔约金伍万元整.
七,本契约一式两份,甲乙各持一份,签字生效.
2009年1月12日
现在买方在五月一日前只付给了2.5万元,后来我向买方打电话要房款他老说没钱,他还是公务员呢!没办法我只好起诉至法院,.法官调解对我们非常不利我们没同意.买方好像挺有关系.如果开庭是不是法官说了算?我们到底该怎么办?我想有关人士能否帮我解答一下,买方到底算不算违约?我们现在是否有权利解除合同?或者要求买方一次付清剩下的全部房款?我们约定的违约金到底高不高?如果成立该怎样计算?

1、协议书对违约的表示不够清晰,如果买房确实是想要房子,但是由于没钱只能拖欠,很难说他违约了。应该在协议上加上一句拖欠的违约责任。而且他可以无期限的拖欠对你不利。

2、如果买方确实不想要房子了,也要有个书面说明,口说无凭

3、违约金确实太高了,是标的物价格的50%,一般来说20%就可以了
4、协议上没有注明买方拖欠房款必须一次性支付全部房款,这个要求是无法实现的。

5、既然房子没有过户,你也拿了一部分钱,就先住这房子好了,到目前为止房子的产权还是你的,你有权处置这套房子,买卖已经不行了,你还可以出租或者抵押。

6、最好是调解了,打官司耗时耗精力。你要了解一下买方的真实意思,要还是不要,这样子就好解决了。要就明确什么时候付款,拖欠违约金多少,不要就要买方支付违约金,看法院调解了,你这个违约金太高,一般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