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经济合同法的咨询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6 11:49:26
我公司与某某单位签订购销合同,合同签订时,在代理委托人栏目签有不是我公司人的名字,合同签订后,对方单位支付我公司部分货款,其他款项支付给委托代理人并转付给我公司部分,现委托代理人已对方公司产生经济纠纷,我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代理人能否代表我公司进行合同结算及收款业务(合同上没有明确代理权限。)

你们公司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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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民法通则》
第六十六条 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第三人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已终止还与行为人实施民事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第三人和行为人负连带责任。
第六十七条 【违法代理的责任】代理人知道被委托代理的事项违法仍然进行代理活动的,或者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不表示反对的,由被代理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根据你说的案件情况,委托代理人是代表你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的行为可能你公司要承担责任,具体还要看情况,当面咨询律师为好。

你说的“委托代理人与对方公司产生经济纠纷”是什么?如果是指前述所签的合同产生纠纷,那么代表你公司签字的那个人未得到你公司的授权,那么他就不能代表你公司进行合同结算及收款业务,你公司也没有什么连带责任。另外,你得把“委托代理人与对方公司产生经济纠纷”具体说明白来,这纠纷是否与所签的合同有关系,要不然其中的债权债务关系无法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