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1:17:40
某中学住校学生孙某(16岁),郑某(17岁)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发生殴打,郑某手抓一玻璃杯砸向孙某,致其右眼球破裂、右眼失明,脑功能遭到严重损害。经法医鉴定,属于重伤。
孙某的父亲向公安机关控告,要求立案追究郑某的刑事责任。公安机关认为本案事实清楚,不需采用特别的侦查手段,遂让孙父直接去法院起诉。而孙父认为这是一起明显的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案,不属法院直接受理案件范围,法院不会受理,就向检察院申诉。检察机关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后,认为其理由不能成立,依法通知其立案。
结合材料,撰文详细叙述:
(1)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是如何规定的?本案应由哪个机关管辖?
(2)孙父能否向法院直接起诉?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有哪些?
(3)孙父能否在请求法院追究郑某的刑事责任的同时,请求法院判决郑某赔偿孙家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附带民事诉讼的成立条件有哪些?
(4)若法院受理了此案,能否进行调解?孙某及其父亲不服法院一审判决,能否提起上诉?
(5)法院受理此案后能否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1、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属于轻微刑事案件可由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自诉,重伤则不属轻微刑事案件。
2、如果公安机关及检察机关不予立案的,持不予立案通知书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就本案而言,公安机关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不能向法院起诉。
3、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郑某及其监护人赔偿因伤经济损失,但不能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成立的条件是由于犯罪行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法院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进行调解。孙某及其父不服一审判决,可以对附带民事诉讼部分上诉,不能对刑事部分上诉,但可在接到判决书后的五日内申请检察院抗诉。
5、不能适用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是判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而重伤害量刑在三至十年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