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际经济法案例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10 21:54:02
2007年2月10日,中国某出口公司电告日本某商贸公司,欲以CIF条件向日本出口一批丝绸,总价为50万美元,用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支付价款。2月16日,收到日本商贸公司复电。同意购买,但要求减低到48万美元,中国出口公司于2月19日电告对方同意其要求,日本商贸公司于2月20日收到电报。随后,出口公司将货物运至上海刚,交由中国某远洋运输公司承运,整批货物分在三个集装箱内。3月10日,承运船舶在公还航行时,由于船员的疏忽,船上发生火灾,出口公司托运的一个集装箱被火焚毁,其余两个则完好无损。3月15日,货物运至东京港,但日本商贸公司拒绝接受货物,并向中国出口公司提出索赔。双方诉至上海某法院。
提问:
1.该合同于何时成立?为什么?
2.该批丝绸的运输保险应由哪一方当事人办理?保险费由哪一方负担?
3.根据CIF交货条件,货物的风险在何时由卖方转移给卖方?
4.货物在海上受到损毁,日本商贸公司能否要求中国出口公司给予赔偿?
5.谁是信用证的收益人?

1、合同于2007年2月20日,即日本商贸公司收到电报时成立。
理由:2月16日日本公司要求减低到48万美元的要求已经构成还价,中国公司在2月19日的电告构成接受,根据CISG,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因此,合同于日本公司收到电告时成立。

2、保险办理与保险费支付都应由卖方即中国某出口公司负责。
理由:术语cif中规定卖方的责任中包括办理投保手续并交纳保险费用。

3、风险于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转移。
理由:见cif规定。

4、日本商贸公司不能要求中国出口公司给予赔偿。
理由:根据cif规定,日本商贸公司即买方要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货物在海上受损时,风险已经转移到买方,因此买方应承担风险,向保险公司求偿。

5、受益人是卖方,即中国某出口公司。
理由:不可撤销信用证指在信用证有效期内,不经开证行、保兑行和开证申请人,不得撤销和修改。由此可知,不可撤销信用证对买方会带来不利,特别是卖方的货物质量与合同不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