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中领导量刑是按自己实际侵占数额量刑还是按涉及案件的总金额量刑?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30 19:23:47
当时一时贪方便未走账就从业务员手里拿了五万货款,余下五万货款就叫业务员先拿着。其实都是为了工作用。两个月后事情被人告发便借钱一起交给了单位。现在司法部门就借钱一行为判定为职务侵占。而且做为主管领导的我按十万量了五年刑,而业务员却免了刑。请问这个上诉有机会吗?
以上具为事实,但因为在检察院侦查期被诱供笔录上承认各分了五万。所以被认定为有侵占行为。现在律师说在立案侦查前就已上交给了单位,因视为自首。也不应判这么重。请问侵占金额应该按十万算还是五万?自首情节成立吗? (事情是06年四月发生的,06年7月钱就上交单位了,检察机关是09年三月立案的)

你虽然已经全部交回了款项,但仍构成犯罪,因为你已经触犯法律了,属于公诉案件,公诉案件是不已你交回不交回款项而免于幸事处罚,即使你单位原谅你不追究法院也会判的,但你主动交回款,应是自首行为,并全部交回款项,是可以从轻判的,判是必须的但五年有点重,三年左右适宜

不知道你说的是不是事实。
判刑了还有时间来这里上网。。。。

如果真是你说的那个样子,根本就不该是犯罪,而应该是一种行政上的责任,或者是内部责任。
我觉得可以做无罪辩护。
你可以举例来证明。
比如钱的用途,以前的先例,当时的证言等。。。

你这个事情。。说的不清不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