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效力问题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4 16:55:58
假设甲乙签订一买卖合同,由乙分期交货,然后甲再付款.乙第一批货准时交付,剩下的却一再迟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甲于是解除合同

问题:甲解除后,甲乙之间应该没有权利义务关系了,那甲是否应该将第一批货物返还,是否可以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呢.为什么要解除合同,不直接要求乙承担责任呢?

直接要求乙承担责任可能还会有很多麻烦,还有几批货?如果有很多甲没必要再继续和这样一个没有信用的人继续合同,完全可以找个可靠地 于是把这边的合同解除了 免了后顾之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我的理解是 可以 对于没有按时交货的可以要求赔偿 对于按时交货的没有必要了 就算要求了 也不会得到支持 就我的理解合同解除应该理解成可以溯及既往 甲可以要求所有的都返还 全部都恢复原状(因为可能货物不全部发了就会有损失)也可以要求只赔后来的 第一批不用陪 因为法条说的是可以 可就就是可以让赔也可以不追究

首先看甲是否也是对应的分期付款,如果是,那么第一笔交易有效,不再解除
第二,合同的违约责任是对于依法生效的合同适用的,当合同被解除,债权人一方一般不得再行使违约请求权,但是这不妨碍他行使相应的损害赔偿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