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辞退理由是(品行不好),请问是否合理,应不应该有补偿?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7 05:59:01
公司的辞退理由是(品行不好),可没有具体证据,请各位指教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通过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你出现39条中列举的行为,则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不给你补偿(但要付足你的劳动报酬);如果你有四十条列举的行为,单位在提前通知或另付一个月工资之外,还需要给你补偿,补偿的标准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如果你没有出现39、40中列举的任何行为,则单位要跟你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48条、87条来处理。两个条文如下:
  第48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