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 人事档案保管到期问题该如何处理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6/02 01:39:39
我先叙述下我的劳动合同的事情,不知道是否和我档案相关。本人08年6月大学本科毕业,08年7月份进入一家公司工作,当时劳动合同上是我签了字后是三份都给公司收走了,公司也没当时就盖章之类的,后来我问人事要过几次都以忙等各种理由推脱了,后来工作半年多后知道,其实公司好象一向都这么做的,就是只让员工签完后就完事了,后续都不做的,理由是现场工人离职频繁。那么后来我也就没再问公司要这份合同。08年8月份我用学校寄来的报到证在那个公司所属的县人才交流中心以在那家公司工作的名义签了一年的人事代理合同,把档案挂靠在了县人才交流中心,但是这个一年的档案管理费也是自己个人交的。
然后09年还未满一年,我从那家告诉辞职了,工作到5月底离开的。然后我去年签的人事代理合同是今年8月21日要到期的。但是我现在还没有找好下一份工作,也不知道什么时候会找好。那么我的档案保管快到期了,我现在该怎么做呢?是任由它放在人才交流中心不管它呢?还是要自己去交费继续存放那里。那么我人事合同一年到期了如果去继续交费的话是不是不可以的,因为我已经离开那个公司了。还是需要原来公司的一个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然后去个人交费存放,那如果这样的话,是不是代表以后在档案上我就有一段时间是不工作的,那我了解到好象关系到什么计算工龄问题?请哪位大侠帮忙告诉我怎么做比较好~~~~~大谢拉~~~~
另外我现在已经离职有两个多月了,养老金是否要去自己补交

人事档案里是必须要有劳动合同的。
  人事档案可以以个人名义存放,以个人名义存放的不需要提供劳动合同。如果是单位存放,这些事应该单位人事部门进行处理,即使你作为职工手里没有劳动合同,他们作为用人单位自然会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1、如果在档案保管到期之前,你没有找到新的单位,你依然不能置你的档案不顾,这是极为重要的个人材料。细节问题请咨询人才交流中心。
2、你最好尽快找到新的单位,不工作的确会影响到你的工龄。
3、离职后养老保险要自己交。
4、祝你一切顺利!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当然,这个只是对于员工劳动合同的规定,其他方面的资料,员工在职期间持续保留,离职之后要按上面的规定,定两年的保管期限。
一来符合法规的要求,避免违法,二来,定期整理档案,避免废资料积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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