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赔偿时效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7 06:42:17
2001年因工伤起诉,2002年判决赔偿,2003年进行了后期治疗,2009年才强制执行,这七年期间的治疗费用能否追要?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
  第一百三十五条【普通诉讼时效】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六条【特别诉讼时效】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瑕疵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你所问的问题确实有点含糊,我给你分以下两点给你回答吧
你所要问的诉讼时效其实是2002年的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和2003年之后的后期治疗到2009年的起诉时效,这两个问题的答案吧?
1、关于2002年的判决书,新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强制执行的时效为两年,表面上看你这个时效已经过了,但,这两年时效适用中止、中断。
在2002年判决下来后1年内你申请过法院强制执行就可以,或者你能证明这7年期间,由于不可抗力一直无法到法院申请。(证明这个可能比较难)还有就是2002年新《民事诉讼法》还没有出台,2002年的时效公民为1年。所以你要在一年申请过。
2、关于2003年后到2009年期间的治疗费,这个没有过时效,可以另案起诉,就是再进行一次诉讼,这个你的先前判决书里应该有,后期治疗产生的费用,另案起诉,因为治疗这个过程是连续的,你的损失具体数额才刚刚确定下来。因为有2002年的那个胜诉的先例,所以后面这个诉讼应该没有问题,判决下来后,你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是两年。
关于我所说的再结合一下你的现实情况~
希望以上的回答对你有帮助,有其他问题欢迎给我留言~

如果你在2002年申请过执行,但是被法院下达了中止执行的裁决书,那么就不过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