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对加班的控制

来源:百度知道 编辑:UC知道 时间:2024/05/16 01:01:27
公司是一家大型外资企业,多年来效益一直很好,员工的待遇也不错,加班也严格遵守劳动法。最近由于集团特别不满意公司的加班工时,强令控制加班,因此公司对我们的加班作了一个综合加班管理方法。意思是:每个月加班控制在36个小时,如遇多的则往后推,一个季度综合算一次多的加班,然后安排调休!请问哪位能告知这是否合法,如不合法应向那个部门投诉!谢谢..

劳动法加班规定《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同时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法》第41条规定,如果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劳动法》第44条规定,在3种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高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1、安排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日加班加点,应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2、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支付给劳动者正常日工资200%的工资报酬;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